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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建设工程必须过消防关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再次修改。日前,市公安消防局牵头起草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征求意见截至3月27日。

  根据省消防总队的文件要求,建设工程申报消防审批必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形式的证明文件(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出具的同意工程建设的会议纪要、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选址意见书等形式)不得继续作为消防行政许可受理条件。

  深圳市消防局介绍,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受理的唯一条件,意味着只有待规划部门完成所有设计审批环节后才可以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一旦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需要变更设计,势必需要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程序相对复杂,办理周期长,也势必严重延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审批进度,比如轨道交通工程除2004年竣工通车的一期工程外,近年已经运营的2、3、5、7、9、11等线路至今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而消防监督管理局落实执行省消防总队《通知》后,将全面停止受理市或区政府会议纪要同意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审批,这将对深圳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进程带来重大影响。

  此外,《条例》的总则对单位的主体责任表述不明确,尤其是对所述物业的管理责任没有进行表述,造成消防主体责任不清的问题。意见稿修改的具体内容为: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物业和经营场所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增加一款进一步明确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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