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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届职业技能大赛 裁判员守则

1、服从竞赛组委会领导,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离开竞赛现场。切实做到:严格认证,公正准确,公平合力,按章评分,文明执裁。

2、进入赛场必须佩戴裁判员证,仪表整洁,语言和蔼可亲,举止文明礼貌,接受竞赛仲裁组和参赛队领队、教练、选手的监督。

3、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组织竞赛,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严肃赛场纪律,不得向参赛选手暗示、解答与竞赛有关的问题,更不得向选手进行指导或提供方便。保守竞赛秘密,不得与参赛选手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向参赛选手及相关人员泄露竞赛事宜。

4、监督选手遵守竞赛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干扰选手竞赛,正确处理竞赛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竞赛中认真检查、发现、排查不安全隐患,若由于裁判疏忽造成安全事故、设备损坏,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5、在评判过程中,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认真做好现场原始记录,要求笔迹清楚、数据准确。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突发事件及时向裁判长报告,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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